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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条例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2/03/22 08:56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规定,学院成立河南城建学院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

1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馆长及各院、系、处推荐,提请校长聘请组成。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图书馆的校长担任;副主任一人,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若干人。

2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年1-2次),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审查图书馆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结算,讨论图书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随时召集,研究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3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3.1 委员权利

3.1.1 对图书馆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1.2 听取并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3.2 委员义务

3.2.1 积极参与图书馆建设,就图书馆的经费、人才、制度和工作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3.2.2 接受图书馆委托,选择有关专业的书刊和资料,撰写书评等。

3.2.3 帮助图书馆解决有关专业疑难问题,进行有关专业问题的咨询。

3.2.4 反映读者对图书馆的要求和建议,帮助图书馆改进各项服务工作。

3.2.5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图书馆。设兼职秘书一人(由图书馆指派)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章程由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批准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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