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图书馆国家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图书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作如下规定:
1、图书馆资产分为文献资产和设备资产两类。 (1)文献资产包括:纸质图书及电子图书、纸质期刊及电子期刊、光盘、磁带等一切记录和贮存知识或信息的载体。(2)设备资产包括:一切用于馆内办公、读者服务及学校规定配备的用品和电子、电器设备等物品。
2、馆内的一切图书、期刊、电子数据库及由专项经费购置的文献等均须记入馆内文献资源资产帐。有关人员在办理购置报销手续前,必须在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
3、凡进馆资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统一由综合部办理接收手续,并登记上账。
4、综合部设资产管理员兼管馆内资产设备的管理工作,要求资产设备到馆及时上账,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帐、物相符,资产设备上账后,方可配给本馆有关部门。
5、设备由各部门专人负责,做好维护保养,并根据设备的性能,注意防火、防潮等工作。
6、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不准随意移出存放地点、拆改、调换或借出,有上述需要时,应与综合部联系,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7、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自己维修不了的,应报告馆综合部。
8、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或不适合本馆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馆长批准,由综合部负责办理报废手续。
9、工作人员调离时,使用的设备经部主任和综合部查验后,在综合部办理移交手续。
10、各部门资产设备需在馆内调拨使用时,经馆领导批准,在综合部办理调拨手续,不得私自调换或处置。
11、各部门的财产设备要经常清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大清点。
12、馆内财产设备统计人员要定期检查财产使用情况,每年向馆长汇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