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求,结合图书馆具体安排,6月9日上午,图书馆教职工在会议室开展“宪法——公民权利和义务”普法学习教育。会议由袁新芳同志主持。
会上集体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对两者不可分割和相辅相成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会后就以后的学习进行了安排,要求全体教职工通过集中学习、自学、QQ群、微信群、讨论学习等方式进行。


